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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法院级别管辖规定

黑龙江省法院级别管辖规定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2 10:08:11 已帮助34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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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可对事故后的受害人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赔偿财产损失赔偿以及因事故而导致死亡、残疾的赔偿。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标准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后,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比如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除伤残赔偿以外的其他费用。


(一)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0%×20年。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4、误工费


误工费=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护理费


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8、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在我国相关的交通案件对人员照成伤害的,应该按照相关的伤残标准进行相关的赔偿。保护这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赔偿金应按照相关当事人的实际伤害进行确定,保护相关当时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的赔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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