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
拆迁人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1.被
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
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
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
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
房屋面积确定。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
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
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