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
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
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
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并且可以
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
赔偿损失,种植树苗。 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
刑事案件管辖及
立案标准》中规定: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
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
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