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 1、因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无效:符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