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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
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
当事人之间传真往来过程是怎样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是通过什么方式商谈的;
是否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用于补强合同传真件证据。
建议使用传真件签订合同后还是需要重新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加盖双方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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