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采用
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于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重复性地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
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这些行业一般是发展较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往往具有垄断性。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这一点在
消费者作为
合同相对方时特别突出。因此,
合同法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以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