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是
民事诉讼法吧?第198条没有分款。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
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