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人身伤害的不能免责,应是绝对的,并无轻重之分。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常以以下四种形式出现: (1)全部免责。即
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
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
责任方提出任何
赔偿的请求。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
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
赔偿金额或模式。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以上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
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