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是指
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没有
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也无须履行,但当事人因过错导致
合同无效并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
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不具备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为可以撤销的合同。 (3)无教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4)无效合同的确认权由、文
民法院和
仲裁机构行使。 根据《
合同法》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