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
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