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2、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3、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5、本标准自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实施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二)衡阳市补偿标准
1、I区:市区83000元/亩,常宁市58000元/亩,衡南县58000元/亩,耒阳市60000元/亩,南岳区65000元/亩,祁东县58000元/亩,衡东县58000元/亩,衡山县58000元/亩,衡阳县58000元/亩。
2、II区:市区70000元/亩,常宁市49000元/亩,衡南县50000元/亩,耒阳市52000元/亩,南岳区50000元/亩,祁东县50000元/亩,衡东县50000元/亩,衡山县50000元/亩,衡阳县50000元/亩。
3、地类系数:园地和林地均为0.8
通过此次的调整,我们可以发现湖南 衡阳市征地补偿标准只影响土地部分,而对于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部分并不影响。此次调整是基于国家指导方针的原则和各地区多次听取广大群众意见,更加的趋向合理,既符合了国家利益的需要,也兼顾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综上所述,衡阳的市民在期待自己的土地被征收的同时应该清楚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能够获得高额的补偿的,所以在与政府协商具体的补偿问题时遭遇了侵权可以马上找律师代为与其进行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