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说一下婚姻责任义务吧: 《
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
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
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
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
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
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
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
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
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