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
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
当事人主张
民间借贷合同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