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
财产保全人
民法院在诉前或
诉讼中,为了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
保证将来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分为
诉讼保全和
诉前保全两种。诉讼保全,是指从诉讼开始之后至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之前,人民法院所进行的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之前对有关财产进行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因保全措施给
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
赔偿。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后或者
判决书送达后的
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转移、隐藏、出卖或毁损财产等情况,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均可由第
一审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对上诉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所作出的财产保全
裁定书,应及时报送上诉
二审法院。二、
财产保全期限多久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
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
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当事人可以随意取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