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
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
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奖金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
个体经营、租赁或
承包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如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
独资企业法》或《
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
财产权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所享有;而对于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因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
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
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
被继承人在
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
赠与人在
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