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侦查、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2、抓捕后按
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以下是刑事诉讼程序,请参考: 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
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
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
刑事拘留。对于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
律师为其提供
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
起诉意见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
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
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
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
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和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
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
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