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你好,沈明律师:<br>1:我父亲在某一煤矿工作将近30年,这个矿几经转手,于2003年再一次整合。我父亲负责地面上的锅炉,一天24小时工作,没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基本工资也才1500,加上其他的不过才2000多元。父亲公司的效益还算可以,其上属公司于2008年从该公司转账了7000万。最近一次签订合同的有效期在2010年4月,但由于煤已经采完,公司决定给职工一些经济补偿并让职工单解除合同,只有职工在解除合同上签字之后才能知道自己结算多少工资。我父亲在和一些同事的讨论之后,得知自己大概才能结算2万——4万不等,和父亲的劳动成果(按劳分配)根本不符。<br>2:母亲和父亲在同一公司,主要负责井下职工的衣物。自2007年洗衣房成立以来,到2009上半年,其工作性质还被定性为临时工,既没有“三金”,也没有“三保”。公司于2009年6月正是停产,公司的三位临时工也就结算到6月。根本没有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同时,该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你朋友的情况,按以上法律规定,你朋友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你经济补偿。你朋友可与该企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你朋友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