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
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
遗嘱; 3、有
遗嘱执行人的,提供
执行人的
身份证件及
复印件。 三、办理
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
著作权、
专利权中的
财产权利; (7)公民的
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
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
产权应没有争议。 3、
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
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5、办理
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
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
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