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承揽人的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
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
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
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依据该法条的规定,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二)承揽人合法占有本
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二、承揽人的留置权如何成立承揽人留置权,是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
担保的权利。承揽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一)承揽人依合同约定占有标的物。留置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成立留置权,必须占有他人之物。(二)必须是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也就是说留置权是以对方没有履行债务为留置权成立要件,即债权没有在清偿期内获得满足。(三)承揽人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另外,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
公序良俗。而且,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不适用留置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