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
结婚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
身份证,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必须一致。 二、婚姻当事人须公安部门出具
户籍证明或到公安部门更正户口信息的情况有:一是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的;二是没有户口簿的;三是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上信息不明或者信息不正确的;四是在《湖南省
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调出当事人信息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 三、对于“
结婚登记需要户籍证明”里的当事人,我局在《湖南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后的信息为湖南省户口,而当事人是浙江省
杭州市户口,因此当事人这种情况需出具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而在《湖南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调出当事人户籍信息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故不能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