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
监护人的变更问题。首先对你们的大义之举深表钦佩,因为有了你们的博爱才有你侄子的未来。其次,对于监护人的变更,根据《
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按照你所说的情况,如果他的父母和你签订监护协议,你们可以获得侄子的
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