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3)对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
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 二、减免
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