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押,是指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
法律行为。 《
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定,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但《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
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由于《担保法》禁止用
农村宅基地设定抵押,因此,有人认为,宅基地上的房屋与宅基地不可能分离,当然也不能抵押。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
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 二、信用社所说的很大风险是存在的。 按照上述规定,虽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
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就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
房屋拆除而以建筑材料还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也是一种浪费。 而且,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
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
土地使用证。” 这样,农村房屋的买卖对象就十分狭窄。基于以上实际情况和规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
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这也无可厚非。因此,建议你向信用社提供房屋以外的其他担保。 以上便是“农村宅基地能否做抵押”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