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应由
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
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
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
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等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义务也就终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