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是现代社会两种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涉及财产利益的民事经济案件(个别类型案件除外),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选择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选择了仲裁(订立了仲裁协议或条款),则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向法院诉讼,仲裁协议或条款无效的除外。
仲裁相比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双方当事人须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2、仲裁机构具有可选择性,纠纷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某个仲裁委员会作为纠纷的解决机关;
3、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4、仲裁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具有保密性;
5、仲裁以“一裁终局”为原则,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