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司法机关将不仅限于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追缴其非法吸收的资金等财产,而且要加大对集资参与人员获取的利息等回报型财产的追缴力度,不允许、不纵容部分人员借非法集资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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