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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律师接受被告某旅游公司的委托,参加本案诉讼,主要代理意见:
1、被告是租用某旅游汽车公司的车辆在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原告受伤,作为提供车辆的某旅游汽车公司,是本案的最终赔偿责任主体,应当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依照合同之诉起诉被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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