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抢救费由谁支付
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抢救受伤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
保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从而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保障事故
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为此,《道路
交通安全法》首先将
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
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
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3、肇事车辆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二、肇事者不支付抢救费怎么办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伤者的抢救是刻不容缓的,为了保证伤者及时得到抢救治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