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
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
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
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可见,国家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女职工的法律保护是十分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
违法解雇,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将难以找到工作,生活来源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
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一旦非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应得
赔偿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
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
加班工资(如有
拖欠)应一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