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案例中在
当事人报案以后,公安机关不
立案的行为是明显不妥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提出
行政复议,或者到当地检察院进行举报维权,并要求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说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要求,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
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场进行接报案网上登记,当场接受相关
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报案时违法
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先
出警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 同时,《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还规定,严格
追究责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
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
经济纠纷,以及
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
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但是,提问者应该明白,本人以上的回答只是针对提问。但是,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在不立案后,会给当事人出具《不予
立案通知书》的,当事人也应该结合《
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