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证据性)要求
需要根据相关证据不同性质具体展开,目的:确保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手段
1、录音录像;
2、复印、复制(拷贝);
3、现场勘验;
4、委托鉴定;
(二)人文(恰当性)要求
在符合证据保全完整性、真实性目的的前提下,以损害最小的方式、方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租赁案件为例:为了确定装修损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把租赁房屋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由于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往往导致保全期间当事人无法正常利用该房屋,租金损失每一天都在继续。因此,这个时候应当尽快启动损失的评估鉴定,在最短时间内固定损失并解除查封。
《证据规定》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三十一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一类是当事方自行收集,另一类是人民法院依法收集,上文中律师365重点讲解了人民法院证据收集的这一部分,虽然人民法院可以使用职权进行证据调查,但是一切程序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偏向任意一方,否则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