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四种情形: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挂靠),这里的实际施工人还需要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质量管理人及核实人员是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的人员;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建设
工程转包和
违法分包的。
合同无效,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即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如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等等。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58、59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1、返还财产。是指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
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
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3、
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
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
恢复原状为原则。4、收缴
非法所得。当事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缴回来,应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