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农机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相应的鉴定能力认定: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的;
(四)申请终止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三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取消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的认定。
规定了农业机械司法鉴定机构的认定内容以及对这个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我国关于鉴定机构的法律规定还有许多,也是需要遵循的。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