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基数,一般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
工资数作为加班费的基数,此外还可以以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基数。
劳动法规定的
加班费计算基数规定: 1、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则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2、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4、实行
计件工资的,应当以员工在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劳动者
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