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实质是的转让。它往往是含有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版权等在内的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利用行为。“技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赋予其成为一种“无形资产”,能够在贸易中进行有价转让,从而使其产生效益。因此,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技术转让交易的内容就是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中交易的是“技术”,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不是物质形态,而是一种知识形态。技术转让的标的实质是某种权利——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在一定地域、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某些法律程序(如申请、注册、登记、审查、公告、授权等)取得的,因此,受法律的保护。以专利权为例,我们通常说的“买专利”,买的是专利(申请)权人对其专利的专有权,而不是该项发明创造本身。一项发明创造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其发明内容和权利要求等相关资料都由中国专利局公开,作为文献资料,任何人可以自由查阅,本行业一般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资料就能掌握技术发明。但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或采用。因此,对于拥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而言,任何人均可以通过公开途径得到,专利交易受方所获得的只能是该项发明创造的某种使用权或占用权。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转让,主要包括:
1.有关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主要有:
(1)专利申请权转让;
(2)专利权转让;
(3)专利实施许可。在实际中,所有权的转让较为少见,绝大多数是转让使用权,即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人许可受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2.商标权的许可。
单纯的商标转让或许可,不能视为技术转让活动。实际上,技术转让往往是各种知识产权在贸易中得到利用的一种综合行为,包含了商标的转让或使用许可。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技术供方愿意把技术秘密提供给受方,也就会同意把商标的使用权提供给对方。
3.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的许可。
技术秘密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目前在知识产权界看法不一,但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使之成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技术秘密,在我国是通过《》保护的。
4.计算机软件的许可。
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新型的无形资产,属于智力型商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采取列入版权法保护的形式。计算机软件是当今高科技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国际上计算机软件的许可贸易量剧增,我国的贸易量也发展很快,每年的贸易量已达到好几亿美元。计算机软件转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软件与硬件一起转让,一种是单纯的软件转让。
小编描述了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其中技术转让合同的特性中有一条是讲述技术转让合同和专利法的关系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定性就是按照专利法来的,上面还详细介绍了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希望大家已经明白了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与专利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