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受损车辆,已经得到修复,其损失基本得到弥补,而车辆减值损失并不明确,在现实中没有实际体现出来,虽有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但这只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不足以认定其损失,且该损失并不确定,会随着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所以,法院不宜认定该项损失。(2)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中,没有车辆减值损失这一赔偿项目,所以主张车辆减值损失于法无据。(3)由于车辆减值损失只是依据评估报告,并未实际体现,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减值损失才能反映出来,受害车主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减值损失时才能主张权利,在没有交易之前,其请求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