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处理
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
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
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交通事故
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仅造成
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
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可以要求的
赔偿,主要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