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 交通肇事后
逃逸”的认定,首先,
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规则 在监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
证据,使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但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按《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认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证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适 用责任推定的原则。应根据当事人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依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
刑事)。具体分为: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2、因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而对犯有交通
肇事罪后
自首的,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4款规定,可酌情从轻或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