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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村社会抚养费

江西农村社会抚养费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19 11:58:08 已帮助30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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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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