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分别对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作出了列举:
(一)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借款;
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