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与
经济补偿金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益,二者可以同时享受。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
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
克扣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