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
适用范围:人
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单
处罚金的
公诉案件,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四)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
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下列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入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
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三)比较复杂的
共同犯罪;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四)被告人系盲聋哑人; (五)其他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