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订立
保密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
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
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进行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
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
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