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
处罚形式。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
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②
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
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指限制或剥夺
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教育法中针对自然人的能力罪主要是对违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而采取的。针对的受教育者通常是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14岁以上的学生。对自然人的能力罚归纳有六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