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起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首要分子,还是其他积极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
可见,对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参加者,无论是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加者,主观上均明知自己是在参与斗殴,且有可能发生伤害对方和被对方伤害,以及造成财物毁损的结果,但仍执意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由此发生的轻伤、轻微伤的损害后果,都在其意料之中,属于其概括故意的范围之内,视为行为人自行放弃了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意思自治原则,行为人对轻伤以下的结果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分析,刑法规定了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死亡的人及其家属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如果受伤程度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是不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因为聚众斗殴属于双方都有过错的犯罪行为,需要自己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