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
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
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
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
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法》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经济
合同法》 以上就是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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