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合同法》对
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
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