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处罚辩护专题 > 兼职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认定

兼职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认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在使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一下的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了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加重伤三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决定不报与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及谎报事故情况的;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伪造及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以及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与藏匿受伤人员的;


毁灭和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与记录及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其他严重的情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如果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发生了安全事故的时候并没有第一时间报告给相关的上级负责人去着手处理这起安全事故的话,那么,这位工作人员就会担上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责任了。律师365竭诚为您服务。


最新修订:2024-02-19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包同贺律师

帮助人数:39

还有疑问?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3分钟快速回复!立即咨询
扫一扫,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