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财产损失难以确定,尤其是在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隐私被披露等侵害非物质性人身权益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财产损失。在此情形下,侵权人如何赔偿,怎样确定赔偿数额是困扰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例如,某运动员身披国旗的照片被企业印到产品的包装盒上了,运动员诉企业侵权。在此案中,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确实存在,如何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成了被关注的热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规定的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中,将“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作为其中之一,由此,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情况下,可将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作为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考虑。司法解释对于这种获利赔偿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虑因素的范畴之内。某省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将一个曾经下乡知青有私生子的隐私通过谈话节目故意暴露,给该知青的家庭和个人名誉造成不利影响,该知青以电视台侵害其隐私权提起诉讼,法院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作为考虑因素,判决电视台赔偿五十万元。
在总结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当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本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有的学者认为,侵害他人名誉、姓名、隐私等人身权益,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就是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只是计算财产损失的角度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