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领
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
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购房合同或者
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
营业执照、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
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
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